Article 3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规模和密度、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地上地下空间利用、道路交通承载能力以及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相关因素,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加快建成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交通客运换乘站、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政务服务窗口单位以及其他车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设置合理数量、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新建物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停放车位(库),并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重新划定车位,但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停车泊位以多种形式对外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