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绿色低碳出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公交车专用道、城市步道、自行车道、盲道、无障碍通道、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和交通规划要求,规范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配置相应的管理维护人员,做好车辆投放日常维护、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以及废弃车辆回收等工作,采取技术手段等方式引导车辆租赁人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并及时清理违规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