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临街和城市主要道路沿线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临街和城市主要道路沿线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脱落、污秽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清洗、更换;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不得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篷、空调外机以及接水管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