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规范、安全、文明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楼道燃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燃放、抛掷烟花爆竹;
(三)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化粪池、沼气池以及其他公用设施抛掷烟花爆竹;
(四)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五)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燃放结束后,应当立即熄灭燃放遗留的火种。
燃放A、B级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D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燃放作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