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或者区域、地点、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