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Chapter 3 道路通行/Section 1 道路通行条件Article 31In force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一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期限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发现已经施划的临时泊位停车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时,应当及时将其取消。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