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装置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装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广告或者播放广告;

(二)号牌变形、残缺、退色或者字迹模糊的,及时申请换领;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除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外,号牌使用规范的固封装置,禁止使用可变式、遮挡式等号牌装置;

(三)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其他燃料装置的,持法定机构出具的改装合格证明依法办理备案登记,并对加装装置定期检验;

(四)机动车前后风窗玻璃不得粘贴或者悬挂、放置遮挡驾驶人视线的文字、图案或者物品;七座以上载客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视比不得少于50%,不得张贴有不透明或者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者隔热纸;

(五)除摩托车外的其他机动车,配备有效灭火器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六)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