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得体,不赤膊、不喧哗、不大声接打电话,使用电子设备不外放声音;
(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在公共座椅上躺卧;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乘坐自动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尊重演职人员、参赛选手,遵守场馆(地)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五)开展广场舞等露天文体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遵守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居民居住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不使用音响器材;
(六)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