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荣誉墙等展示设施,宣传文明行为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乡风民风宣传教育,推进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