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地域民俗文化,规范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加强文明旅游宣传;

(二)教育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及城市历史、城市文化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有效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五)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指导,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

(六)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文明乡风、淳朴民风、良好家风建设,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七)城市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对损害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有效制止;

(八)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

(九)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宣传,引导公民诚实守信,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

(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重诺守约、公平竞争、文明经营的市场环境;

(十一)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