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按照规定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逆向行驶、抢道行驶;
(五)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占用消防、医疗急救等通道及其他车辆通行通道;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及孕妇、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占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不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在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八)不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物品;
(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