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在该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 10元以上 15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