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区域;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会展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机室、候车厅及其他明文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告知、劝阻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