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用地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一)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造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贮存工业危险废物的;
(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有前款第二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