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洋浦管委会可以根据授权开展土地储备,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
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试点,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授权,自行编制、颁布实施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