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有山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探矿、采矿、采石、采砂、采土,批准林木采伐,或者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