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在三亚河河道、河口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滥伐林木;
(二)非法占用湿地;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随地丢弃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四)设置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场所;
(五)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六)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七)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以及从事其他容易造成河口淤积或者行洪、纳潮障碍的活动;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船舶垃圾、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九)炸鱼、毒鱼、电鱼;
(十)设置拦河渔具,在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
(十一)猎捕、惊吓鸟类,捡拾鸟蛋,损毁鸟巢,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十二)破坏河道护岸、沿河栏杆、栈道和园林绿化等设施;
(十三)其他破坏河道、河口生态环境和相关设施的行为。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区域,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且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是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