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Chapter 4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Article 31In force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和分类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