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分类保护要求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