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查、申请、推荐情况,拟定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在十五日之内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

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确定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举行听证。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产权属性、保护类别、区位、建成时间、历史价值等内容,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以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保护对象的名称不得随意改变,确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原由。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