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对锑等重金属污染进行综合防治,对锡矿山区域和青峰河、涟溪河流域,以及杨家山区域、大洋江流域重金属尾矿、冶炼废渣和废水等制定治理计划,明确责任,督促按期达标。
市人民政府对锡矿山区域和青峰河、涟溪河流域,以及杨家山区域、大洋江流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管控制度,落实防治锑等重金属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涉重金属企业应当对含有重金属的尾矿、废渣、废水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对已造成污染的,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