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