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相应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类别标志的专用运输车辆,并做到密闭、整洁;
(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作业完毕后,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保洁、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餐厨垃圾交由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