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分类投放义务,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
(二)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给具备资质单位收集,或者进行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专业回收经营者;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