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