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进行原址保护时,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保护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组织迁移、拆除。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