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的历史文化资源普查中,或者在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线索中,发现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而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资源,由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需要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书面告知预先保护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

预先保护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启动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申报程序。预先保护期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巡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自预先保护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

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