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健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将革命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地革命文物资源情况,制定革命文物保护规划;将革命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革命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