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将国有馆藏可移动革命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二)未依法履行备案或者批准程序,擅自将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出借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