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革命文物,是指自近代以来,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程中,见证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光荣历史的实物遗存。主要包括: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二)与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反映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标语、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视听资料等;
(四)其他反映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的重要史迹资料、纪念设施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