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文物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在革命文物认定工作中,应当会同本级宣传、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地方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专家意见,基于革命史实和文物价值作出认定。
认定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应当征求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意见。
认定为革命文物的,组织认定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名单上报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汇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