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
(二)未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省公共信息信息补充目录履行记录、报送、归集、共享和公示社会信用信息职责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查询社会信用信息的;
(四)篡改、虚构、隐匿、泄露、窃取、买卖、违法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的;
(五)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失信信息撤销、信用修复职责的;
(六)未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
(七)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省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的;
(八)不按标准、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九)未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保障信息安全职责的;
(十)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十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