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育、规范、促进信用服务行业有序发展。

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和信用数据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