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和其他经济活动中,应当履行依法向社会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签订的合同,加强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行政许可、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负责人员调整、机构职能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
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行政许可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