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主体下列信息,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一)违反审批替代、容缺受理、信用修复等政务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的信息;
(二)拒绝依法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补偿、财政性资金的信息;
(五)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六)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信息;
(七)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
(八)经依法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信用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为失信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失信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后果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