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除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以下公共区域: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食堂、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培训场所、医院(动物诊疗机构除外)等公共区域;

(二)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举办重大活动的管控区域;

(四)公共汽车、火车、客船等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进入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场所管理人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