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并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活动;
(五)订立并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