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站、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过街设施、城市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公共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市政公共设施;

(四)公园、广场、小区等场所内的公共文体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少年宫、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青少年课外活动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地)、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行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公共文体设施;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八)其他有关设施。

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