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随意变道、超速行驶、强行加塞,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不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礼让;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违规鸣笛和使用远光灯;
(三)违规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占用、堵塞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四)从车辆中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六)驾驶、乘坐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七)摩托车、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八)行人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低头看手机或者接打电话;乱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
(十)出租车司机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等;
(十一)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未有效履行投放、归集或者整理共享交通工具等管理职责;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