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占用道路或者道路两旁进行打牌、下棋、打球等娱乐、体育活动;

(三)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四)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其他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设施;

(五)在城区公共场所种植瓜果蔬菜,晾晒、堆放或者吊挂物品;

(六)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搭建灵棚,抛撒、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物品;

(七)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商业营销、广场歌舞等活动噪声超过国家标准;

(八)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及时清除粪便;

(九)在车站、机场和旅游景区强行揽客住宿、乘车;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