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经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民族宗教、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被列入国家、省、市保护名录的村落,自然列入县级传统村落名录。

对已成功申报为中国传统村落的地笋、岩脚、大林、燎原、寨姓、江边、老里、林源、木洞、九龙等村落实行重点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