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Chapter 5 监督管理Article 29In force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拟定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药人应当遵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对用药人的药学技术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对用药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信用管理,依法开展失信惩戒。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