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