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普法宣传等工作。

负有停车场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建立停车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信息。

市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停车场开展定期检查,核实公共停车场备案手续、停车容量、管理服务规范等信息,督促经营者、管理者落实停车场管理责任。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经履行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