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1

In force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业主户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业主户数按照一个专有部分为一户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