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资源、能源损耗和损失。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属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等费用但未约定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也未经合同约定交纳主体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分摊情况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按实交纳分摊费用。业主、实际使用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示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分的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