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宽带数据传输信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的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养老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车位、车库、物业服务用房和垃圾分类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标志标识完整、清晰;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建设的,可以根据建设进度,对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交付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整体交接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