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在其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小组,由换届工作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人员的构成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人员构成。
换届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召开业主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