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石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岩画、摩崖造像、摩崖题刻、碑刻、石雕等文物。具体包括:
(一)将军崖岩画、孔望山摩崖造像、郁林观石刻群、东连岛东海琅琊郡界域刻石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花果山前顶石刻群、白虎山摩崖题刻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悟道庵石刻群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四)其他由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石刻保护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