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停放车辆,但是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其长度、宽度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施划的长度、宽度相适合,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机动车在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临停快走区域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应当即停即走。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